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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之后

经过苦心经营,一家企业起死回生,正当开始赢利时,该企业大门却被强行锁上了——
2000-12-0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刘希全 我有话说

工厂被强行关闭,工人们再次下岗,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山东临沂市化学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将临沭县经委和临沭县政府告上法庭。经公开审理,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11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终止租赁经营合同,两被告返还和赔偿原告人民币666多万元。

由于经营不善,山东临沐县水泥厂两年前债台高筑,工厂长期发不出工资,工厂被迫关门。在这种情况下,临沭县政府找到了供销公司,双方就水泥厂的生产、环保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探讨。

多次协商后,临沭县经委决定将水泥厂租赁给供销公司,1998年5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年租赁费用为60万元,对水泥厂以前的债务、环保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约定。

1998年4月25日,临沭县政府以(1998)第19号文件对该租赁关系进行了批准。

合同签订后,供销公司投入数百万元对水泥厂进行技术改造,并购入大量的原材料作为流动资产投入。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水泥厂便正常运转起来,开始有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供销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时交纳租赁费,给员工按时发放工资,定期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金。此外,两年的时间还向国家交纳税金160余万元。420名工人的就业问题也得以解决,工人的心中充满了喜悦和干劲。该厂生产蒸蒸日上,令人兴奋。

然而,临沭县有人这样议论说:“临沭就没有人了吗?……”

供销公司法律处主任杨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的话让我们心寒,让我们不安。后来的种种事实证明,有人企图尽快将我们从临沭县赶走,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些问题开始出现了:

——水泥厂旁的石汪崖村的一些村民,于今年1月20日至3月11日,在厂内垒墙阻隔生产,理由是因为临沭县水泥厂以前拖欠过该村的款。眼见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经济受到巨大损失,供销公司多次向临沭县政府和县经委反映此事,但工厂生产受阻达52天后这一问题才得以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生产中涉及到的污染问题由出租方解决,不得影响承租方的生产经营。临沂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2000年6月30日前不按规定治污达标排放的企业将被强行关闭。为此,供销公司多次向临沭县政府、县经委书面和口头汇报交涉此事,并于今年6月8日紧急发出《关于尽快解决污染问题的报告》,要求解决污染问题。可是一直到2000年6月28日关闭工厂大门,该问题也未得到答复和解决。

6月28日下午5点,水泥厂的大门被人强行锁上。工厂全面停产,一切运营包括原材料的购进和产成品水泥的发出全面停止,部分原料供应合同和水泥销售合同无法履行。

面对工厂大门突然被关这一突发事件,供销公司多方求助,虽多次去找临沭县政府和县经委的领导,但问题却迟迟未能解决。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供销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沭县经委和临沭县政府提起了诉讼,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抵押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流动资产投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停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临沂中院于今年8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1月14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化学工业供销公司与被告临沭县经济委员会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县经委未按合同约定为租赁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以及解决污染等问题,收取了原告租赁费、抵押金又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原告所交的抵押金及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即可得利润损失)的责任;被告县经委系被告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虽符合机关法人的形式要件,但没有独立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县政府应对被告县经委的违约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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